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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白條”最初的定義,是指政府收購農民公糧,沒有現錢給付,開一張欠條給個人,以後有錢會給付,如果沒有錢,有可能泡湯。而隨著從上到下一片喊打之聲,尤其是糧價全面放開之後,沒有現錢農民不賣,這種“打白條”現象才完全消失。而現在“打白條”的定義又有了新的變化,是指政府或事業單位吃喝不掏現錢,由領導簽單,有錢就給,沒錢也可能就泡湯,進而還延伸到基層政府的其他欠賬或承諾,有可能歸還或兌現,也有可能就是一文不值的白條一張。
  這就可以看出,“打白條”實際上就是一張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和誠信可言的“兌現憑證”,也可能會兌現,不兌現也不受任何制度約束,甚至法律對政府的這種“打白條”也是愛莫能助。
  顯然,“打白條”的背後是基層政府無度的公信消耗,而基層政府的公信被消磨殆盡之後,往往又會“孩子哭了抱給娘”,讓上級政府為其兜底。
  其實,某些基層政府主要領導敢於或樂於給群眾“打白條”,除了不需要個人承擔任何責任之外,還可以在個人政績上受益頗多,而一些上級部門對下級官員的政績認定,也往往偏重經濟數據的增長,給屬地修了多少路,蓋了多少樓,而對群眾打了多少“白條”,欠了多少爛賬卻被有意無意地忽略,這不能不說是通過給群眾“打白條”所換來的官場人脈,更值得註意的是,法律在政府打白條問題上的孱弱,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在法律面前,基層政府即使傾家蕩產來履行法院判決也是法理之中,但遺憾的是,基層政府官員一句“全部放假,不幹了”就能讓法院判決成為一紙空文。
  在法治社會,無論是哪一級政府都必須在法律面前同普通公民一樣規範自己的言行,政府公信是立政之本,而法律更應成為政府公信的維護者和踐行者,對於失信“打白條”的基層政府,法律能夠不怕其“全部放假”,不擔心其“不乾”,“打白條”才會最終絕跡。 □朱永華  (原標題:[批評/回應]法律孱弱,打白條難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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